2017年度会计法规盘点
2017年,是继2014年后的又一次“会计准则修订大年”。在本年度,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进行了重大修订。为了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七项新修订或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四项准则解释公告,并相应修订了非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一、修订《会计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了现有的《会计法》,正式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次《会计法》修订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消,将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会计职业道德相结合,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
二、发布新政府补助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新准则实际自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三、发布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四、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017年12月25日,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增加“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科目。利润表营业利润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利润表净利润下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利润表营业利润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并根据新准则重新澄清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核算项目。
五、发布新收入准则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实质趋同。新收入准则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允许其提前采用。在新旧衔接方面,我国新收入准则采用“修正的追溯法”,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而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六、发布新金融工具四项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至5月先后发布了修订完成的四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2017年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2017年修订))。
四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同样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允许其提前采用。
七、发布四项准则解释公告
财政部于2017年6月12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四项解释。四项解释于2018年1月1日生效。除第9号解释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外,其他三项解释均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