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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零星用工的财税处理

更新时间:2021-03-24 17:34:03点击次数:2137次
企业零星用工的财税处理


背景资料:很多制造企业在安装现场经常会发生一些零星用工,还有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偶尔发生一些劳务用工问题,这些都有一个特点,就是临时性、金额很小(单笔单次在500元以下)的劳务用工,劳务提供者为多为当地的农民,支付人无法取得合法的票据(发票)进行财务报销。
上述情况在企业比较常见,部分企业的处理方式是,以未取得发票为由不预报销;或在往来挂账;或要求当事人找其他合法的票据报销来冲抵等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值得商榷,主要问题有二点,一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二是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正确的会计处理本身不存在问题,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及时将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相关的会计期间,以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主要的重点是税务问题,企业更多考虑应该取得什么样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是否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等。
我们的认为,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款项列支相关的成本费用,在票据方面,如果单笔金额小于500元,直接以收款凭证进行财务报销,收款凭证要有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需要扣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规依据:
增值税方面,虽然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应纳税收入,但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单次没有达到起征点500元,故不用缴纳增值税(相关条文略)。
个人所得税方面,相关的规定是,个人取得的劳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低于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该项支出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条款可以详见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凭证的格式,因个人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依据条款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我们的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在会计和税务的处理口径问题上,会计人员更注重税法的学习而忽视业务本身的会计处理,具体表现在财务处理中更注重票据本身的合法性,较少考虑业务本身的真实、完整性问题,种种情况造成企业会计账无法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希望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转变观念,会计核算的目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进行核算,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至于票据的问题,其实质还是各种税收方面的问题,按照税法要求缴税或代扣代缴就可以了,不要因此绑架会计核算本身。


原创 (编辑:dz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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