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编者按:会计人员都知道,会计核算要遵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但还有一些财税方面的文件规定也要了解,这些规定涉及会计核算的也必须要遵守。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特殊行业中的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都存在一定不规范的情况,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本文就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依据及会计、税务的处理办法进行整理,供同行们交流。
一、什么企业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
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同时该文件对提取的比例、使用的办法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文件还规定: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处理
财会[2009]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具体分录:
(1)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
(3)购入需安装的安全防护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税法上采取“据实扣除”的原则,安全生产费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
四、该项财税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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