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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公告

更新时间:2017-09-16 11:58:10点击次数:2158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10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编辑:dz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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