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缴纳实务
旧的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政策:根据财税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政策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新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政的会计处理实务:例如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假设为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0%)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A公司100万元
预缴税款 借: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1.8万元(100/(1+10%)*2%
贷:银行存款1.8万元
月未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8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8万元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