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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业所税汇算注意

更新时间:2023-03-29 08:50:50点击次数:737次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申报表,主要变化是增加了2022年新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填报行次。本文就2022版申报表主要变化予以归纳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由原来的“加计扣除比例”修改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同时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第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L1.1)”,用于填报 2022年适用两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22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其他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下同)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2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其他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2.1—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用于填报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购置 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今,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额度提高至500 万元以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 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1.1行“1.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 行“4. 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用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理解该政策关键点有四:一是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二是仅限于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三是设备、器具没有金额限制,无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四是设备、器具没有研发限制,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均可加计扣除。
本次调整还涉及基础研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南沙先行启动区税收优惠等三项优惠政策,由于涉及的企业很少,本文未详述。


税智星 (编辑:dz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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