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小知识
一、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注意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人的区别。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即扣缴义务人收取纳税人的税款代为纳税人缴税的人。
代收代缴指的是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纳。如汽车4S店销售汽车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人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扣缴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代收代缴人是委托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情形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就具体的扣缴内容来看,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代行增值税征收义务。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误区
大部分个人之间的产权交易,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于自然人对税法的规定不了解,二是税务监管有盲区,三是当事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目前个人之间的交易主要表现在房产出售和房产出租方面,由于在房产出售方面,需要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相关的税金有第三方代收(过户的前置条件),故这种情况不会对扣缴义务人造成税务法律风险。房产出租方面,出租方作为个人,承租方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合同约定的基本是不开具发票的价格(不考虑合同是否合法),如果需要发票,相关的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很大的税务风险,要承担出租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注意仅限于个人所得税有代扣代缴义务)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有一种情况,税务机关将不开票的价格作为税后价来反推正常交易价格,进一步加大了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
建议签订合同时,合同本身要合法合规,交易的价格要公允,不要以包税价或不开票价进行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