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1、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缩小至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
3、贷款利息抵扣不能抵扣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支付的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对应的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
4、混合销售的税率看“主附关系”
不看销售额谁大,也不是看主营业务,而是看业务间是否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
5、混用资产的进项抵扣规则明确
意见稿对此设限:500万元以下,延续原规则,可全额抵扣;500万元以上,购入时虽可全额抵扣,但须在使用期间按实际用于集体福利等的比例,逐年转出相应进项税。
6、纳税义务时间界定统一
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了重要调整:有书面合同且明确付款日期,按合同付款日期;
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无付款日期,按应税交易完成的时点(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等)。
7、 明确境内消费的界定
 “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属于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与境内货物/不动产直接相关”的服务视为境内消费。
8、明确价外费用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9、明确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
10、建筑服务预缴从“跨县级”提升至“跨地级”。
11、明确增值税优惠项目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进项税额。
12、明确按次纳税申报期限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纳税。
13、增值税反避税引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法律对查处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