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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的税收问题

更新时间:2013-08-21 21:59:00点击次数:2127次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的税收问题目前,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的情况很普遍,但对税金的理解各不相同,现将容易模糊的地方整理一下,供同行参考。一、免税的起征点及票据的提供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目前执行的政策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按期不超过5000元(按次不超过100元),支付劳务费时由个人签字领取并代扣其个人所得税即可,然后凭签字的支付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5000元(按次100元),该个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支付劳务费代扣代缴税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个人提供劳务,目前并不在营业税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范围内,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前,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营业税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代征税款。三、个人劳务费的税收筹划为避免个人支付营业税的问题,一般企业可通过支付临时工的形式支付劳务费,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个人也不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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