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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减免税款的说明

更新时间:2013-09-10 22:03:00点击次数:1871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意见,河南地税征管系统针对此业务做了相关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1.申报征收相关说明

通用申报:

   纳税人在通用申报时,满足以下规则系统自动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

   1)纳税人是小微企业

   2)本次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小于20000(包含20000)且税款所属期在  201307之后

   3)当前申报属期未享受此类优惠

   小微企业优惠减免优先级高于纳税人已审批备案的税收优惠文书

企业双定户定税申报:

   企业双定户纳税人,若是小微企业且当月营业额小于20000(包含20000),也享受此类优惠,系统生成定税清册时,自动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税款。

   纳税人补充申报历史月份税款(税款所属期在20130707之后),如果本次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已进行过申报,并享受小于20000的减免。系统会提示纳税人需要先申报作废享受减免的补充申报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申报信息后,将已享受减免的营业额和本次补申报的营业额进行合并后申报。

2.企业划型认定相关说明

企业划型认定是根据省局收入规划处文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系统中办理登记纳税人按照企业划型标准,进行划型认定。

   1)对于新办户,系统根据已经确定的划型标准和数据口径(行业、营业收入、职工人数及注册资本),生成该纳税人的划型数据,推送到管理员的代办事宜中,由管理员进行划型结果的确认。如果确认过程中发现登记基础信息存在差异,需要先修改基础信息再进行划型的认定。

   2)对于已经划型的纳税人,如需对划型结果进行修改, 管理员需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进行修改或变更 然后对企业划型认定结果进行修改即可。具体菜单为:税收管理-->认定管理-->其它依职权认定-->企业划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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