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A公司2008年因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2008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在城效租赁厂房经营并重置机器设备支出1200万元,2009年6月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为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解释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处理规定为《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五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2008年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时,借:累计折旧56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固定资产600万元。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借:递延收益4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6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400万元,贷:递延收益400万元。
4、处理拆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结转收入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5、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递延收益1200万元。
6、11-12月计提设备折旧时,借:制造费用20万元,贷:累计折旧2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2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万元。(备注: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所以递延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20万元应纳税调减。2008年共纳税调减30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2、计提设备折旧,借:制造费用130万元,贷:累计折旧13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13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30万元。
3、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资本公积1200万元。
(四)2009年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1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设备折旧13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1080万元。
(五)2010年以后设备还需计提折旧(1200+120-130-20)=1170万元,相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期间取得的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本例先作纳税调减后作纳税调增的拆迁处置收入10万元,即处置收入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本例补偿收入3000万在扣除搬迁损失400万与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后的余额1200万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即结余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
(四)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损失不在实际发生当年扣除,而递延至搬迁完成之日,如本例2008年资产处置损失400万元在2009年和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冲抵补偿款3000万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资产处置损失400万未通过资产损失审批,则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600万元(3000-1400)。对于该项折余价值与处置费用也有另一种理解,即在损失发生年度2008年经审批后可以扣除,那么本例2008年应作纳税调减400万,2009年应作纳税调增1600万,共计调增1200万,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五年的理解,不到五年即完成搬迁那么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在搬迁完成年度还是在第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表述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五年内的任一时点完成搬迁,搬迁及处置收入即应在当年纳入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额,而不应理解为在第五年才纳入应纳税收入处理。
	
另一种说法和会计处理
搬迁活动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其补偿款也就不可能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而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从本质上来看,由于搬迁补偿款取得的前提是企业放弃或者承诺放弃经济利益,因而对于搬迁补偿款的确认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企业按照搬迁协议,对原有财产的放弃或者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支出,应该看作这种负债的减少。补偿不足或者补偿过度时,应该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上,搬迁补偿款是政府对于企业财产和其他损失支付的对价,由于企业与政府双方的博弈存在,政府所给予的补偿可能会大于或小于企业实际的损失,会出现补偿不足或者补偿过度的不同结果。
搬迁补偿款的性质并非政府补助是因为补偿款不符合无偿的特征。因为政府补助的特征是强调无偿性,这种无偿性是指企业的无偿取得。而搬迁补偿款是对企业放弃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补偿,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因此并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
会计和税务的差异在于,税务上通常对搬迁补偿款的纳税周期定义为不超过五年的搬迁完成当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在确认损益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纳税时间可延迟)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及重置资产的成本,可以从搬迁补偿中扣除。重置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并可以税前扣除。(这是最大的优惠)
举例说明:
例:某城市A企业根据规划调整,需要从甲地块迁往乙地块。2008年1月政府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其中土地补偿2000万元,房屋等建筑物补偿5000万元,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1500万元,其他费用及损失补偿1500万元。合同约定,补偿后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及不可移动设备的所有权为当地政府所有。2009年12月之前企业完成搬迁。
A企业账面价值如下:土地原值1000万元,摊余金额800万元;房屋等建筑物原值5000万元,累计折旧2000万元;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A企业实际重置土地2000万元,重置房屋等建筑物等4000万元,重置机器设备1800万元,实际支付其他费用1000万元。
1.A企业收到政府的补偿款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
	
2.原土地证、原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注消时:
借:长期应付款 7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00
固定资产——房屋等建筑物 5000
营业外收入 3200
3.移交不可移动机器设备时:
借:长期应付款 1500
累计折旧 1000
营业外收入 500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000
4.搬迁其他支出或损失发生时:
借:长期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文件依据:搬迁补偿在税务处理上相关的文件规范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补偿的会计处理企业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有《财政部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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