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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的税收问题

更新时间:2014-11-24 23:05:00点击次数:1863次

公司注销清算的税收问题

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治也越越来越完善,公司注销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财务人员对清算时的相关税收问题较模糊,现将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与同行交流。

一、定义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二、清算的种类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4.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5.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6.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清算涉及的税收

清算涉及的税收较广泛,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可能涉及的税收也不一致。

四、企业清算时限的规定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同时,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可以大于12个月)。

五、清算期间的资产、债务处理和流转税

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税务处理的核心是清算财产(资产)和债务。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在处置资产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流转税。如处置存货及固定资产要缴纳增值税;处置不动产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注意:需要核销的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部分),按规定,可能需要去税局核准;如果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交易价格存在明显不公允现象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进行评估。

六、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及税率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如果企业存在清算损益的话,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还是以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进行的。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七、清算分配时的股东个人所得税

股东层面。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注意:虽然个人的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虽然同为20%,但我国实行的是分项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项目所得应分项计算,因为财产转让也可能形成亏损,混合计算可能会造成以财产转让形成的亏损抵减股息所得的情况,形成计算错误。执行上述政策必须遵循分步计算、先算股息后算财产转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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