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的金税四期
	
一、金税四期的由来
金税三期完成了国地税的统一数据整合后,又推出的金税四期工程是一个基于加强和完善税务征管体系的系统化管理的统称,随着国家税务局在2020年12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公告-金税4期决策指挥台及配套工程建设,由此金税4期正式启动,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工程主要是税务系统内部形成税务数据统一化、标准化、平台共享化,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商沟通,在非税业务的数据监管上形成合力,解决税收数据的信息孤岛问题,从而最终为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监管环境。
二、金税四期的核心
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金税四期更多的为了征管需要,在税务系统形成数据共享的一个整体,消除内部壁垒,形成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管理、上下联动的高效征管机制;其核心是全面推行全电发票(注意不是电子发票),通过销项共享系统可以实现对销项发票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发票库存管理、发票流转管理、单据管理,确保每一张发票都有迹可循。从票据流到信息流的全流程提升,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同时,使业务集约共享化、税务管理智能化、工作流程自动化,更好地实现票据的大数据分析,为纳税风险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三、关于全电发票
其全称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即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去介质、去版式、标签化、要素化、授信制、赋码制为基本特征,覆盖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全新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特点:
全电发票取消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校验码、密码区、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 新增了动态二维码;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信息系统自动赋子开具额度;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发票额度实现了开业即可开票;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
四、怎样正确看待金税四期的跨部门信息共享
一些教培机构贩卖焦虑,片面理解金税,目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金税四期来了,银行跟税务联网了,税务机关可以实时监控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你进了多少钱,出了多少钱,还剩多少钱,都一清二楚;还有一种说法更为“专业”一些,设置了一些金额标准,比如现金存取5万元以上,个人账户境外汇款20万元境内汇款50万以上,对公账户对外汇款200万元以上,会被税务机关监控等等。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该文第五条第一款是这样说的,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从以上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
1、一般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受到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查询;特定情形下,比如你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你是某涉税案件涉嫌人员,有权税务机关履行一定程序以后,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到你的开户行查询有关信息,且仅用于征税目的。
2、如果商业银行碰到上述限额的转账时,应当向人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交易信息,与税务部门无关。
当然,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会是一个趋势,当前国家成立了大数据局,也正是从国家层面来依法管理大数据,不是滥用而是全面管理。
本文的核心是,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只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发生应税行为都已按时足额纳税,资金收付方式本身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税收风险。最后感谢会计视野何博士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