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几个关键税务事项
一、技术服务的类别和发票开具
技术服务总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三类,均属于现代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六)项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具体细分省略)。
根据税务机关的服务分类,与技术服务有关类发票分三类:
1、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研发和技术服务。
税率6%,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技术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下鉴证咨询服务。
税率6%,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3、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为。技术转让服务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税率为6%,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加计扣除条件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即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只有委托方拥有研发成果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
三、关于技术咨询费的审核要点
集团下的企业之间经常有一些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核主要是二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税负转移的情况。技术服务等咨询合同的交易价格和真实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
1、是否是企业实际的需求,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直接相关,交付的技术成果有没有(真实性);
2、受托企业是否在人员、技术和设备上具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能力(可行性);
3、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的成本是否明细核算,成本利润率是否符合要求(合理性)。
技术交易属于税务检查的重点,企业对于每一笔交易均要有完整的证据链,以备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