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白白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共包括四大类:书面合同(11小类)、产权转移书据(4小类)、营业账簿及证券交易。 为配套印花税法的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3号)。就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进行公告。
在实际执行中,通常企业的交易和合同众多,企业往往根据实际业务签订相应的合同及书立相应的书据,合同归类和印花税合规管理一直是企业面临的难点,其种类或名称并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那么这类合同或书据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困惑,甚至会引起一定的税收争议。我们根据以上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纳税申报系统关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设置,就目前需要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种类进行解析,并对一些特别的规定进行重点解读,供同行交流。
一、具体的应税合同解读
根据申报系统的设置,目前印花税共涉及13大类应税凭证(企业不涉及第三方代扣代绵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分别为: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营业账簿。另外,根据某些应税凭证的性质,又拆分为若干小类应税凭证,共计36种。以下就上述13大类应税凭证,逐一解析,具体如下。
特别注意: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式,不属于13大类应税凭证,不涉及印花税。
1、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备注内容,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申报系统中将应税借款合同分为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因此,纳税人在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时,需要根据放款方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的子税目。
税率: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注意:出借方必须是金融机构。
2、融资租赁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没有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定义。申报系统中应税融资租赁合同并没有设置子税目,直接按“融资租赁合同”申报即可。
税率: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3、买卖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备注,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但是,并没有对买卖合同进行定义。申报系统中应税买卖合同并没有设置子税目,直接按“买卖合同”申报即可。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注意:当事一方不能是个人;必须是书面合同或类似书面的有合同效力的单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不含合同列时的增值税款;合同买卖的主体是指动产合同,即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实物资产。
特殊约定: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之间的售电合同要缴印花税。
4、承揽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没有对承揽合同进行定义。根据《民法典》对承揽的分类,申报系统将应税承揽合同相应的分为以下几类(子税目):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承揽合同印花税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的子税目。
税率:报酬的万分之三。
5、建设工程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没有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义。申报系统将应税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以下几类(子税目):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6、运输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备注,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申报系统将应税运输合同分为以下几类(子税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因此,纳税人在申报运输合同印花税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的子税目。
税率: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7、技术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备注,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数据,但是,并没有对技术合同进行定义。根据《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分类,申报系统将应税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几类(子税目):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技术合同印花税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的子税目。
税率: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8、租赁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没有对租赁合同进行定义。根据租赁物的性质,申报系统中将应税租赁合同分为两类:房屋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租赁合同印花税时,需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的子税目。
税率:租金的千分之一。
9、保管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没有对保管合同进行定义。申报系统中应税保管合同并没有设置子税目,直接按“保管合同”申报即可。
税率: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10、仓储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没有对仓储合同进行定义。申报系统中应税仓储合同并没有设置子税目,直接按“仓储合同”申报即可。
税率: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11、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备注,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申报系统中应税财产保险合同并没有设置子税目,直接按“财产保险合同”申报即可。
税率: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12、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将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分为四大类,分别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另外,《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产权转移书据进行备注: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分类,申报系统将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分为以下几类(子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股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因此,纳税人在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时,需要根据转移书据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的子税目。
13、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算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申报系统中应税营业账簿并没有设置子税目,直接按“营业账簿”申报即可。
税率:万分之二点五。
二、印花税法实施中的十个“关键词”解读
关键词1、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时,以往都是在施工地预缴税款时一并申报缴纳了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但是印花税法实施后,建筑企业不论在哪里施工,都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还有,企业出租的不动产在异地的时候,同样也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只有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时,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键词2:境外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境外”的规定,一是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二是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以上四种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要注意“完全在境外使用”和“完全在境外发生”两种情形除外。
关键词3:纳税期限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法实施后,原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税时,按月申报自动更新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同时,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不论是按季、按年还是按次,超过纳税申报期限,都会计算征收滞纳金。
关键词4:增值税税款
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概括来说就是,印花税法明确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分许调整以及退补税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需按全额缴纳印花税。
关键词5:减免优惠
重点关注优惠主体和享受方式。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可以简单理解为,印花税减免优惠一般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中备注的“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属于双边不征,即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2027年以前,针对小微企业的借款合同减免就属于单向减免。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对印花税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延续了以往做法,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享受,无需申请、无需备案,确保政策红利直达。
关键词6:实际结算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计税金额中填0,等到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计税金额,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先0申报,实际结算后再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再需要先按定额贴花了。
关键词7:可退可抵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按照这两条执行口径,应税凭证发生金额变更或者增值税税款调整,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印花税可退可抵,但是不包括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八款两种情形:
1.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关键词8:书面合同
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注明,合同指的是书面合同。那么书面合同是不是就是纸质合同?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印花税法所说的书面合同,不只包括书面形式的合同,还包括电子形式的合同。这其实是平移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中“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同时,2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键词9:多方合同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22号公告对涉及多方的合同政策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多方合同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涉及多方合同时,不再以“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而是要先判断是否为纳税义务人,再确定各自计税依据。
关键词10:税目子目
14号公告的附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了印花税税目和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则不需要填写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