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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最新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5-11-23 23:19:00点击次数:1991次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最新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公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重新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和财税〔2013〕70号文废止。新政与老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放宽研发活动范围。

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列举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除了负面清单列举的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因此,财税〔2015〕119号实施后,加计扣除政策不在受两个目录的限制,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扩大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财税〔2015〕119号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同时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限制,要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增加两个负面清单。

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是行业负面清单。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凡是上述两个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4、委托研发增加反避税条款。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这意味着,在加计扣除新政下,无论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但其业务往来如果不遵循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也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5、非关联委托研发不再提供支出明细。

6、委托研发按比例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7、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8、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可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9、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帐比专用帐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10、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11、减少审核的程序。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

12、增加了后续管理规定。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也就是说,五年要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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