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东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应该都没有太多的异议了;但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文件中提出: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精神的字面理解,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个人所得税,只是不同类别的公司在税收缴纳时间及优惠政策上有差异。
本人以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资本公积下的其他资本公积系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究其实质还是投资形成的收益,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其他资本公积项下核算,此项转增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没太多的异议;但我们还要注意到,另一种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种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很简单,股东投入的部分高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由全体股东享有;这要分二种情况,一种是个人股东享有以后进入的股东投入的金额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实收资本时,要缴纳所得税还能说得过去,但假如后进入的个人股东因自身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再转增实收资本,这种情况要缴个人所得税很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关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仍然有效,据此,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个人认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歧义,应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按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 改为:“以原始投资增值部分转增股本时,要按股息、红利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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