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大全
软件企业作为一类特别企业,除了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国家还出台了特别的优惠政策,经过梳理,当前有有效的政策包括:
1、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参照国税函[2009]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文件。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说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参照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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